4月22日乙县支行受理开户单位电器厂提交的贴现凭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经审查同意贴现。汇票为3月22日签发,面额250000元,将于6月22日到期,贴现率假设为月4.8‰。(该汇票为异地承兑,贴现期应加3天) 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即承兑人)为省外系统内甲县支行的开户单位天姿商厦(账号2010007)。 6月20日乙县支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一并寄给甲县支行收取贴现款;6月23日甲县支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经审查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随即将凭证退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于6月26日收到退回凭证,向贴现申请人电器厂收取贴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