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远洋运输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得“”货轮一艘。1996年太和公司将该货轮抵押给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予以登记。1998年6月,太和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100吨白糖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12月付款。太和公司收货后,准备将白糖卖给国外某公司,于是使用“”货轮于1998年8月将此批白糖发运目的地。运输途中,“”遭遇狂风,受损严重,路过的另一艘中国籍货轮救助,才免于倾覆,但所载货物全部损失,为救助“”共10万元救助费用。脱离危险后,“”不得不挂靠在香港某船舶修理厂维修,共修理费40万元。“”后,因无钱支付维修费而被修船厂留置。另外,太和公司“”船员1998年1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以及中国某港口1998年上半年规费5万元。若太和公司已无力支付各所欠款项,则就“”货轮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上述各款项的清偿顺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