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公司进口两批化妆品,由丙公司的“晴天”号货轮运至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委托中国丁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第一批货物因“晴天”号过失与他船相碰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后运输途中“晴天”号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丁银行指定的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的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丁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戊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请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