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系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于1993年8月8日经登记取得该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期限40年。依据 1996年1月8日规(96)字第13号文,1996年1月20日都市土地管理局和重新签订的土合(96)字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收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期限不变。经地籍调查和初步审核,该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及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已按合同规定期限补交了出让金。 问题 1.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应办理何种登记? 2.目前我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有哪几种? 3.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4.应当提交哪些权属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