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8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购入服装两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20万元和36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6.12万元,其中第一批货款20万元未付,第二批货款36万元当月已付清。另外,无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0.26万元和4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批发销售服装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回。 (3)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8万元,同时将零售价为17.8万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了顾客。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脑20台,每台零售价6500元,另支付顾客每台旧电脑收购款500元。 要求: 计算该商场2001年8月应缴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