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11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销售价格40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售成本3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2月25日接到B公司通知,在验收材料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甲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办法。甲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46800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10年1月10日双方协商未成,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甲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该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