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Citric Acid)的合同,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合同规定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根据BP80标准,柠檬酸的状态应为“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但当第一笔合同的货物到达后,我方发现有结块现象,于是在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检验。 但卖方拒绝我方的索赔,理由如下:(1)柠檬酸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2)根据调整贸易术语的贸易惯例《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由CIF贸易术语调整的合同,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时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与自己无关,但对我方提出将安排SGS检验没有提出异议。 其后,我方向SGS申请检验,SGS委托SJH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指出:集装箱完好无损,但买方的货物大多数袋内货物已结块。第二份合同中的货物也基本相同。对此,卖方又提出:根据合同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证明必须由卖方同意的检测机构作出,我方委托的SGS没有经过其同意,因此检验结果无效。 Q:本案卖方是否要负赔偿责任?作答写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