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04年初,K出版社与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一次性稿酬;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又与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只是:同意接受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圈古诗名作》的任务;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 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将全部书稿交付。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将书稿退请修改。对编辑提出的意她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初,向K出版社转交了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这是侵犯了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杖、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一: 的署名权受到侵犯,明明是由造成的,为什么K出版社也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一: 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