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丈夫(2006年死亡)作为被拆迁人被拆迁安置在某居住小区。2008年7月及子女办理继承公证书一份,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属的遗产由其两个儿子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2008年8月14日的4个子女从某房地产公司处领取房屋退房款,并将该房钥匙退还给某房产公司。2008年9月某房产公司与等三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将房屋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等三人,2008年10月该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等三人。因认为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某房产公司与等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遂引起诉讼。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