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与市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承包经营公司下属红太阳大酒店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4万元。2008年1月8日,酒店财会人员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材料如下:2007年酒店营业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其中包括每月领取的工资1500元),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00元,亏损4000元。但据区地税局了解,该酒店自承包经营后,生意一直很红火。因此,地税局决定对该酒店200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市食品有限公司在红太阳大酒店发生的招待费8万元,采取签字记账,直接抵减上交的承包费,该8计入营业收入。 (2)采取多报服务人员的办法增加费用支出,共多报10人,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 (3)经检查结果确认,红太阳大酒店及有未缴或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须予以处理。 要求:请依法计算红太阳大酒店和应补交的各项税款(暂不考虑印花税),并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具体分析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