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坐落于县城,已知该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该酒厂发生如下业务: (1) 购入高度薯类白酒100吨,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 51000元,已认证。 (2) 收购红薯一批,收购凭证注明价款共 41000元。人库并筛选分类。 (3) 委托另一村办酒厂生产的20吨高度薯类白酒制造完成,提供该批原材料成本 50000元,提货时支付加工费加税合计2000元(发票未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4) 订购包装箱一批,取得非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已付,货未入库。 (5) 支付上述包装箱运费5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6) 领用40吨购入的高度薯类白酒和30吨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度薯类白酒勾兑成200吨低度洒。 (7) 销售低度酒1000箱(每箱20瓶,每瓶0.5公斤),每箱含税售价200元。 (8) 将150箱低度酒发给职工做福利,另将100箱低度酒做礼品送给关系单位。 (9) 发出包装箱200个,每个收取押金 50元。 (10) 当期到期末收到包装箱30个,账面押金15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该酒厂应纳或留抵下期的增值税税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