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坏账准备,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全部为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20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6月1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增值税为170,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增值税为34,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月20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增值税为85;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款项已存入银行。 (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坏准备,比例为5%。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公司追偿。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坏准备,比例为20%。假定20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上述公司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