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对某水电站建设项目施工任务,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4年3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施工单位A和施工单位B等多家单位多加投标,施工单位B于4月3日提交投标保证金。4月1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施工单位A中标,并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在2004年10月1日竣工,为国庆献礼,并与施工单位A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表明了施工单位A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大体积土工程发生了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施工单位A为赶工拆模过早,士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末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拖延工期15天。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A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施工单位A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施工单位A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单项选择题]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该质量事故属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