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2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0年11月汉堡港装船。2000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4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一家德国银行通如并议付此信用证。2000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后,即到德国议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4万美元支付给A公司。载货船离开汉堡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已议付的24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开证行不应拒绝偿付议 B.中国B公司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本案开证行在议不能随意修改或撤销其开立的信用证 D.开证行可以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