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亲生前收藏有一幅书画真迹,且将此书画视为珍品慎重保存,从不外借。甲的好朋友一位美术爱好者,他知道甲家收藏此书画。2007年甲的父亲去世之后,乙到甲家借走了此书画。甲多次向要,此情况下写下了证明:本人大约在2007年从甲家拿了一幅画,据说是画的,当时由于不在意,不慎丢失,特此证明(何时找到,定及时归还)。2008年从甲处拿来的真迹为蓝本,找人临摹了此书画。同年5月以自己拥有该书画的合法所有权为由和经典画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的这幅真迹转让与经典画堂。2009年甲听亲在经典画堂有一幅画和其父收藏的那幅一模一样,甲感到很奇怪,到该书画店。当他确认该画正是他曾经借给乙的那幅时,就向该店的老板丙提出返还该画的要求,丙说是自己花了15万元买来的不予返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过法院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争议的书画并非的真迹,只是绘制上乘的一幅赝品。于是,甲要求乙返还真迹,丙要求确认他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15万元现金并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乙辩称从甲处拿来的就是赝品。法院是否能够确定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