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休闲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案情介绍】 2016 年8月11日上午,某市某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某区运动休闲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休闲馆经营的游泳场所小卖部对外出租游泳圈,待出租的游泳圈直接堆放在小卖部墙角地面,游泳圈表面有污迹,该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卫生监督员现场对该行为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拍摄相片5张,提取《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复印件1份;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 2016 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系列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接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游泳圈)清洗、消毒和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2016年8月18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全部履行,本案于8月22日结案。 1.本案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包含哪些? 2.本案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3.本案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