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有关交易事项如下: (1)甲公司2016年1月1日结存的存货中含有从其全资子公司中购入的存货600万元,该批存货子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15%。2016年度子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售价为3 510万元(含增值税)。子公司2016年的销售毛利率为20%,甲公司2012年度将子公司的一部分存货对外销售,实现的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销售成本为2 500万元。甲公司对存货的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2)2016年3月20日,子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件商品,售价为234万元(含增值税),销售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购入上述商品后作为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到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另支付运杂费等支出1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无残值,按平均年限法折旧。甲公司和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538万元的价格购入子公司于2011年1 月1日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债券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票面利率为6%。因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甲公司对债券溢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子公司发行的债券用补充流动资金。 要求: (1)编制201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与存货相关的抵销分录。 (2)计算甲公司从子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编制201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抵销分录。 (3)编制201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与内部债券相关的抵销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