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甲实业公司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具票面金额3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公司项目经理周某。票面载明: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北京市小汤山支行,并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日,收款人为公司。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将该汇票交付给供应商丙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在背书栏内仅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收到汇票后,没有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就在2018年11月28日将该汇票以280万的价格卖给做融资生意的张某。张某收到汇票后,也没有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该汇票以285万的价格卖给同样做融资生意的。于2019年1月16日,在汇票背面公司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栏里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将该汇票向三河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被拒绝。根据上述,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可以实业公司、公司、丙石材公司、张某行使追索权B.公司在汇票上的背书不合法,属于无效背书C.张某在2018年11月28日收到交付的汇票后,至2018年12月10日交给之前,是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D.在2019年1月16日填写自己的姓名“”在汇票背面公司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栏,行为合法,并使成为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