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形式进行信访,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出现这些情形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报告,某县政府通过文件在县公安局内设立县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经费由县财政下拨。其后,该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由专职训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问题]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和制度对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设立及其行为进行评论。 [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 2.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