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乙、丙3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乙出资2万,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的较为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比例,只约定3人共同管理企业。2016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入伙,丁成为新合伙人,丙便提出退货,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一直未还。2016年10月甲私自以企业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17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有负债9万无法清偿。 分析: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入伙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该笔债务,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在于2016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只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支付4万,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