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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300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以外的学校就读,某市以为适龄儿童在小学遇到了所在区教育局这样的安排,而这一安排是区教育局根据儿童户籍所在施救区做出的,根据该市教育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儿童家长将区教育局告上去法院,要求撤销原来安排,让其他孩子就近入学,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下列哪项最可能是法院的合理依据?
A.
“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不能将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直线距离作为划分施教区的唯一依据。
B.
按照特定的地理要素划分,施教区中的每所小学不一定出于该施教区的中位置。
C.
儿童入学研究哪一所学校不是让适龄儿童或其家长听自主选择,而是要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安排。
D.
“就近入学”仅仅是一个需要遵循的总体原则,儿童具体入学安排还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加以变通。
E.
该去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孩子户籍所在施教区的确需要去离家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