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等 20 人拟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A 公司” ) 。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 公司董事任期为 4 年 ; (2)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7 人,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 ; (3)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 2/3 以上同意。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在申报材料中显示, A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 净资产额为 8000 万元 ; 拟发行公司债券 3000 万元。 A 公司与以 B 证券公司为首的承销团 ( 由 B 、 C 、 D 三家证券公司构成 ) 签订了承销协议,承销期为 120 天。 B 证券公司认为该项债券利润丰厚,因而在代销开始前,便自行决定留存 1500 万元。 证券发行中, B 证券公司发现, A 公司的募集文件中有重大遗漏:一笔 2100 万元的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证券公司遂停止了销售活动,并要求 A 公司承担其发行证券造成的损失 8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2) 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3)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4)A 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 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