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和进项税额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核算。 (2)4日,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价款为6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3)6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4)10日,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300000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5)12日,购入一批基建工程所用物资,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1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6)16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张,每张收取加工费12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加工完成,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7)17日,该企业因火灾毁损库存商品一批,其实际成本为50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 (8)19日,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60000元,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 (9)22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70000元,计税价格为1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10)30日,以银行存款缴纳本月增值税7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有关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