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未分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100万元,每年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至2010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告派发现金股利150万元; (2)2009年发生亏损500万元; (3)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600万元。(假设2010年盈余公积在2011年初计提,2010年末未计提,也未发放现金股利。) 要求: 1、编制2008年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的核算写明细科目,需要做出利润分配明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会计处理); 2、编制2009年结转亏损的会计分录; 3、计算2010年的所得税,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4、计算2010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