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的公司。遂先后与、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的个人账户,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与,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托,持股,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2013年3月,在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的妻子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3.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