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主动与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化名为“”,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发生口角。、对进行了殴打,造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如果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