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由甲地人民法院判决后送至甲地监狱服刑,进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监狱决定减刑一年,实际还需执行9年。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后,要求甲地监狱撤销该减刑决定,甲地监狱迫于无奈,取消了该决定。于1998年越狱逃走,流窜至乙地并作案多起,后被乙地公安机关抓获,并通知了甲地监狱。甲地监狱认为,是该执行机关的逃犯,因而对其所犯新罪的处理理应由甲地监狱侦查后,报原审判机关审理。 问: (1) 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对于在逃跑途中所犯的新罪应由哪个机关来处理?甲地监狱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