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甲化工企业(下称甲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11年10月1日将A化工产品销售给该外商。经计算,生产该批A化工产品需要苯乙烯4000吨作为原材料,签订合同时苯乙烯的现货价格为8550元/吨。甲公司为规避苯乙烯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经董事会批准,在期货市场买入了9月份交割的4000吨苯乙烯期货,并将其指定为A化工产品生产所需的苯乙烯的套期。当天苯乙烯期货合约的价格为8600元/吨。苯乙烯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与甲公司生产A化工产品所需要的苯乙烯材料在数量、品质和产地方面相同。2011年9月10日,苯乙烯的现货价格上涨到10800元/吨,价格上涨了2250元/吨,期货合约的交割价格为10850元/吨。当日,甲公司购入了4000吨苯乙烯材料,同时将期货合约卖出。甲公司对上述期货合约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1)将该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2)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期损益。(3)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4)在A化工产品出售时,将套期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金额转入了当期损益。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2、分析、判断该套期是否符合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3、分析、判断甲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