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乙公司承建甲公州开发的A巧字楼工程项目,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开工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陆续支付了三期工程款共计3000万元,提供了部分原材料;后因甲公司资金紧张,原材料未能如期供应,乙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垫付了500厅元材料款。2009年10月,A写字楼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甲公司仍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垫资款500万元。 2010年6月,甲公司银行借款,将A写字楼抵押给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全额清偿,银行本息共计2亿元。 2010年7月,乙公司拟开发B小区,遂与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以A写字楼设定抵押,为乙公司支付购地款提供担保;乙公司事后未能全额支付购地款,丁公司1亿元。 2011年3月,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A写字楼拍卖所得2.7亿元。 2011年10月,乙公司因B小区建成后销售状况糟糕陷入财务困境,为获得融资,乙公司以B小区设定抵押,银行借款3亿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3月,乙公司未告知消费者B小区已抵州的事实,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B小区8号楼302房间出售给,房屋总价款为110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8万元。余款术付时,获知了B小区已抵押的事实,遂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退还购房首付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0万元。 要求: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工程款2000万元和工程垫资款500万元,能否就A写字楼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