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旅游目的地旅游,按照合同约定,组团社派旅游者提供服务,但不再安排地接社。在旅游团起程时,全陪竭力渲染旅游目的地所产的珠宝首饰的质量优、款式新、价格实惠,并承诺为旅游者和商场讨价还价。在全陪的鼓动下,旅游团到达旅游目的地后,购物热情高涨,在合同约定的商场积极购物;全陪还告诉旅游者,可以另外安排商场购物。旅游者在全陪擅自增加的商场购物5000元。在购物过程中,全陪一方面向旅游者推荐商品,另一方面积极帮助旅游者挑选。行程结束后,旅游者认为商品价格过高,全陪与商场串通,迫使旅游者上当受骗,向旅行社投诉,但没有达成谅解协议。旅游者就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游管理部门给“说法”。经有关部门查实,虽然商场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但全陪早已和合同约定之外的商场串通,鼓动旅游者购物,全陪从商场得到“辛苦费”500元。 请问: (1)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罚该全陪? (2)对旅游者在合同约定外的商场购物的支出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