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副主任 (副处级),在2007年度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于是被相关部门改任为副调研员职务。2009年张某在当年的定期考核中,再次被认定为“不称职”。2010年1月20日,交通运输厅以张某两次年度定期考核“不称职”为由,决定辞退张某。1月25日,张某收到交通运输厅辞退决定通知书。张某对交通运输厅的决定不服,遂向该省监察厅提出申诉。请问:(1)相关部门对张某改任是否合法?同时,有人认为,张某在平时工作过程中表现不积极,应将其降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你对此有何看法?(2)交通运输厅的辞退决定是否合法?张某能否监察厅提出申诉?(3)对于交通运输厅的处理决定,张某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