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国有企业A和日本商人佐先生订立合同,决定在中国大连市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预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佐先生出资700万美元,其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350万美元,另以350万美元等值的日元出资,中国企业A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折合出资300万美元;出资采取分期缴付的形式,第一期出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双方各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5%;合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派人担任。 问题: 1.拟成立的中日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应受哪些法律的调整?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哪些问题?请一一指明并申述理由。 3.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