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体户,两年前,他欠了一家服装厂20多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债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败诉,并将商店里的财产和他的轿车以及部分生活用品变卖后用来偿还债务。两年来,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东山再起,商店的效益与日俱增。但某公司从他这里批发了一批服饰,欠下3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几次讨债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胜诉。但是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故判决迟迟未得到执行。要求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房变卖后抵偿,法院不予支持。想不通,为什么他欠下的债要用家产来抵偿,别人欠债就不必用家产来抵偿?法院告诉,因为债务人是公司,而当时是个体户。 问:结合本案事实,想想几年前为什么败诉?几年后为什么虽胜诉却没有足额拿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