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企业 2015 年 4 月 1 日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 数量为 1 000 件 , 单价为 800 元 , 单位成本为 600 元 ,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售价合计为 800 000 元 , 增值税额为 136 000 元 , 款项尚未收到 。根据 销售合同的约定 , 乙公司对该批商品有 3 个月的试用期 ,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 , 如果乙公司对该批商品使用不满意 , 或者发现有质量问题 , 有权退货。由于该批商品为新产品 , 甲企业无法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率 。 2015 年 6 月 30 日 , 甲企业发生销货退回 , 实际退回商品数量 95 件,甲企业实际发生退货时 , 经税务机构核准 , 销售时确认的应交增值税可以冲减 。 2015 年 7 月 5 日 , 甲企业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847 080 元 1)公司2015年4月1日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