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 3 年的合同。合同约定 3 年之内,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 6000 元。 1 年之后,该企业将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 10 小时以上。不愿在井下作业,向厂方反映其下班后睡不好觉,吃饭也饭量减少。厂方对的情况下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说不安心工作,对其提出批评。过后不久,因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方勉强同意调走,但 6000 元押金不予退还,原因是违约。 要求:分析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