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19 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元,坏账准备一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 元,增值税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000元,增值税税额3600元,上述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