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4年8月向兴旺家俱店定作结婚家俱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俱店9月10日交货,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俱店通知,因家俱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好的家俱,要求迟延履行合同9月20日交货。当时,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俱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俱店,取消家俱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俱店已按要求做好全套家俱,因此拒绝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俱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俱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要求迟延履行,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依法有此权利,但家俱店可要求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俱店的损失
C.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俱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俱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俱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俱店除双倍返回定金外,可不赔偿的其他损失
D.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俱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还是因为火灾,家俱店本身都有责任,而没有任何过错,即使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俱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俱店交货日期之前,与家俱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俱店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