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空调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W型空调100台,每税售价为3 390元,甲公司给予每台339元折扣额的价格优惠。双方于7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甲公司7月6日收到价款,7月20日发货并向对方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乙公司7月22日收到空调。 (2)销售Y型空调3 000台,每税售价为4 520元。公司业务部门领用10台Y型空调用于奖励优秀员工,公司食堂领用2台Y型空调用于防暑降温。 (3)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 6000元;公司支付新产品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 000元;支付销售空调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元;支付招待客户餐饮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20元。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4)甲公司的下列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是 A. 支付销售空调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500元 B. 支付招待客户餐饮费用的进项税额120元 C. 购进原材料的材料税额9 6000元 D. 支付新产品设计费的进项税额3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