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石厂位于XX公路133号路桩,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m处。1987年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承包并兼负责人和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发现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停采,拒不执行,认为承包,没有强行制止,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一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转移到别处开采。但不听指挥继续开采,8月29日下午上班后,仍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放炮现场的情况下,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m,约50m 3 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的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上述事实,露天开采应遵循()的开采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