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3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了相关税费将材料运回企业。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价税合并取得收入12360元; (4)将2件A型小电器赠送客户试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旧包装物出售,价税合计取得收入2472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旧设备出售,原价40000元,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进口塑料材料应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出售旧包装物应纳的增值税 (3)该企业出售旧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4)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不含进口环节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