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5岁,与其妻常常虐待的父亲。不堪忍受,于2005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采取了取保候审,告知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于2月18日对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自诉。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于2005年5月指派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由于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做最后陈述。在庭审结束前,自诉人和自行和解,达成协议,5月15日,由法院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收。被告人得以解除取保候审后与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老父因参加社区老年大学的活动与、夫妻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夫妻虐待之事再行告诉到法庭。 问题: 1.公安机关对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为由而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是否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做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