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G. 弗雷泽:《 —— 巫术与宗教之研究 》 如果我们分析巫术赖以建立的思想原则,便会发现它们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 “同类相生”或同因;第二是“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的互相作用”。前者可称之为“相似律”,后者可称作“接触律”或“触染律”。巫术根据第一个原则即“相似律”引申出,他能够仅仅通过模仿就实现任何他想做的事;从第二个原则出发,他断定,他能通过一个物体来对一个人施加影响,只要该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不论该物体是否为该人身体之一部分。基于相似律的法术叫做“顺势巫术”或“模拟巫术”。基于接触律或触染律的法术叫做“接触 巫术 ”。用“顺势”这样的字眼来表示两类巫术中的第一类可能更好一些,因为,如果采用“模仿”或“模拟”这种术语,即使不是暗示也会使人想到有一个自觉的行为者在进行模仿,那就把巫术的范围限制得太狭窄了。巫师盲目地相信他施法时所应用的那些原则也同样可以用来支配无生命的自然界的运转。换句话说,他心中断定,这种“相似”和“接触”的规律不局限于人类的活动而是可以普遍应用的。总之,巫术是一种被歪曲了的自然规律的体系,也是一套谬误 的指导行动的准则 。 ...... “顺势巫术”是根据 对 “相似”的联想而建立的;而“接触巫术”则是根据“接触”的联想而建立的。“顺势巫术”所犯的错误是把彼此相似的东西看成是同一个东西;“接触巫术”所犯的错误是把互相接触过的东西看成为总是保持接触的。 ...... 在各种不同的时代,许多人企图通过破坏或毁掉敌人的偶像来伤害或消灭他的敌人。他们相信,敌人将在其偶像受创伤的同时,本人也受到伤害,在偶像被毁掉的同时,本人也会死去。 这可能是 “同类相生”这个原则最常见的应用了。只要从大量事实 中列举少数例证,即可说明这种习俗在全世界流传之广和持续年代之久。数千年前的古代印度、巴比伦、埃及以及希腊、罗马的巫师们都深知这一习俗,今天澳大利亚、非洲和苏格兰的狡诈的、心 怀歹意的人仍然采用这种做法。我们还听说过北美印第安人也有一种类似的做法:他们把某个人的像画在沙子上、灰烬上、泥土上,或任何其他被认为可以代替其真身的东西上,然后用尖棍刺它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损伤。他们相信,这样一来,画像所代表的那个人就会受到相应的伤害。例如:当一位奥吉印第安人企图加害于某人时,他就按照那仇人的模样制作一个小木偶,然后将一根针刺人其头部或心部,或把箭头射进去。他相信就在他刺人或射穿 偶像的同时,仇人身体上相应部位也立即感到剧痛。如他想马上杀死这个人,便一面念咒语,一面将这个木偶焚烧或埋葬。秘鲁的印第安人用脂肪和捏制出他所讨厌或惧怕的人的塑像,并在那位受害者将要经过的路上把它烧毁,他们将此称为 “烧掉那人的灵魂”。 ...... 接触巫术最为大家熟悉的例证,莫如那种被认为存在他的身体某一部分(如头发或指甲)之间的感应魔力。比如,任何人只要据有别人的头发或指甲,无论相距多远都可以通过它们对其所属的人身达到自己的愿望。这样的迷信遍及全球。 ......除了头发、牙齿之外,脐带和胞衣(包括胎盘在内)也普遍被认为在割断与人身的联系后,仍保留了它与人身之间的交感联系。人们确信这种交感联系是非常密切的,以致这个人一生的祸福安危都和他的脐带或胞衣有关;如果他的脐带或胞衣保存得好、处理得当,那他就将一生幸运,反之,如它们被丢失或损坏,他的一生将因之而多灾多难。 ...... 对人发挥巫术交感作用,不仅可以通过他的衣服或某些从其身上掉下的东西来实现,也可通过他的身体在沙子上或地上留下的印迹来实现。你可以用伤害一个人的脚印来伤害其本人的脚。这种巫术尤其广为流传,几乎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