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 “ 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您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 ” 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请问:该纠纷哪个机构处理?请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