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名下。一年后,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认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所有,汽车归所有。但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 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所有,但仍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卖给,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得知以后要求返还房屋。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和对房屋的共有属于什么类型的共有?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