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与南平铁路分局2008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车站,收货人为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棚车一辆,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 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9月10日到达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加上到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