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如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2000年3月,如意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1年5月,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的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