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撞伤。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后,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