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自 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同意,会计科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 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20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2月报出,经公司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该公司董事长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