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7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6年1月~2017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迭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