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2010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8月,厂长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址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 )